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二 )


5.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历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
5.6、如工程竣工后,甲方未验收而投入使用,则视为验收甲方验收合格 。正式进入维保期 。
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因本工程是拆除重新装饰工程,为节省造价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具体工程量为准,主要材料价格以工程预算书报价中材料价格为参考价格,人工费、辅助材料价格参照河北省造价信息 。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4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并在7天内,结清尾款 。
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1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 。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5%的保管费 。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
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
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甲方提供或由乙方设计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
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
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1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