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四 )


3.1、参加甲方组织的作法说明的现场交接,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按甲方要求如期开工 。对各班组施工人员作好技术和安全交底 。
3.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施工,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结算 。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工作 。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
3.7、进场前办妥施工人员的工地出入证,接受施工安全教育 。
3.8、进场人员必须备齐证件,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人员检查 。
3.9、乙方必须做好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督促 。若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因一方责任,影响工期,一切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
4.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能顺延 。
4.3、因甲方逾期付款,逾期交场地,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本工程保修期
5.2、甲、乙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方如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
5.3、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三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1、双方商定本工程结算以实际工程量及参考预算单价为准 。
6.1、2、在预算项目内有发生施工完成才结算,没有做的项目不结算 。
6.1、3、增加的工程项目按甲方签认计算 。
6.2、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6.2.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 %工程款 。
6.2.2、乙方完成,甲方支付 %工程款 。
6.2.3、乙方完成,甲方支付 %工程款 。
6.2.4、余款(保修金除外)在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在双方确定结算后 天内甲方支付完毕 。
6.2.5、乙方以人民币 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十天内结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