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屋租赁合同( 三 )


第五条 房屋租赁期限内 , 甲方保证并承担以下责任:
1、上述房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定期( 个月一次)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责任 。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 , 甲方负责赔偿;
3、如需转让上述房屋时 , 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 在同等条件下 , 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需抵押上述房屋时 , 甲方应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前告知乙方 。
第六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 , 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要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或增扩设备时 , 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如要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他人或与他人交换房屋使用时 , 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转租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3、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 , 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
4、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
5、乙方须在租赁期满时把房屋交还给甲方 。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 , 应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 , 经甲方同意 , 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6、应及时缴纳所使用的水、气、电、电话、网络、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使用费用 。
第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 , 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 , 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 所造成由责任方承担 。
第九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付房租 , 每逾期一日 , 由甲方按(月、季、半年、年)租金额的千分之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逾期 日 , 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 。届时 , 甲方有权按下列第 种约定 ,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 。乙方按(月、季、半年、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 , 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月、季、半年、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出租的房屋为期房 ,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时间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 逾期超过 天 , 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 , 乙方有权按下列第 种约定 , 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