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屋租赁合同( 六 )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 , 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
2、出租人出卖房屋 , 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 ,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 , 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 , 负责赔偿元 。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 , 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 , 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 , 负责赔偿损失 。
4、承租方逾期交付违约金的 , 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 , 应支付违约金元 。
5、承租方违反合同 , 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 , 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 , 还应负责赔偿 。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 , 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 ,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 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 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经双方共同协商 , 作出补充规定 ,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 , 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经办人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鉴(公)证机关
电挂: 电挂: (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西安房屋租赁合同


一、本合同适用于城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张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 , 除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租赁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系统公房外的其他所有房屋的租赁 。
二、本合同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出租给承担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三、签订本合同前 , 当事人双方应相互交验或出示本合同提及的有关证件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