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转让协议书(15)


1.2.2甲方合法拥有项目土地的国有土地权 , 并已交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印花税、土地交易费、土地使用 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1.2.3甲方除披露的债务外 , 不存在任何应支付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应支付的欠缴税务以及其他应支付的任何费用;甲方已完成最近一年的税务清缴审计手续;
1.2.4甲方不存在利用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对外担保(包括为股东担保)以及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限制权力等情形 。
1.3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合作的项目暂定为  , 规划建设内容为:如集百货MALL、SOHO、写字楼、民族特色商业街、精品住宅、酒店、高档居住小区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此处建设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 ,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计容的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 具体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制定 。
第二条 合作的先决条件
2.1为保障各方利益 , 各方同意在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后签署正式合同 , 具体如下:
2.1.1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甲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 , 甲方予以协助全力配合 , 并同意将乙方对调查报告满意(以调查报告的结论与甲方披露相符作为满意的标准)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 。
2.1.2甲方出具政府相关文件证明本项目地块不存在被当地国土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或因此被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被收回的风险 。
2.1.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乙方调整过的总平面图及相关图纸向规划部门报批并获得批准 , 并同意将此批复的取得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 。(如项目已获取总规批复乙方认为需要调整时本条款适用)
(如有其它先决条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在先决条件达成后 , 乙方成为甲方公司新股东 ,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 51%的股权(根据谈判确定乙方股权比例 , 原则上不低于50%) , 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公司派驻管理人员 , 实现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
3.2甲、乙双方以项目开发作为合作平台 , 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品牌、筹措建设资金、负责运营管理 ,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3.3甲、乙双方在项目获取及项目开发过程中 , 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 , 为双方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第四条 股权转让
4.1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并合作先决条件达成之日 , 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 51 %的股权 , 甲方持有 49 %的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