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合同(12)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 , 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 。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 。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 , 其保险到期的 , 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 , 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 , 保险费 由乙方承担 。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 , 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 。在借款到期后 , 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 , 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 , 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 不足清偿的 , 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 , 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 。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 , 应补足保险金额 。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
5、抵押期间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 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 , 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 。否则 , 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 , 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 , 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 。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 , 要合理使用抵押物 , 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 , 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
7、抵押车辆毁损的 , 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 , 未能恢复原状的 , 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
8、抵押期间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 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 , 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