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合同( 九 )


甲方:乙方:
年月 日年月 日

车辆抵押合同


抵押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电 话: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电 话:
邮政编码:
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日期: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今借乙方现金(大写) 万元 , 为确保 年 月 日前甲方全额归还乙方现金 , 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 。乙方经审查 , 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 按以下条款订立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万元整 。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 , 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 , 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 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 , 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
第五条 在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期内 , 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 , 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
第八条 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 , 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 , 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
第九条 在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期内 , 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 , 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 , 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 , 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 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如到 年 月 日 7:00时甲方仍未全额归还乙方借款 , 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 , 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 , 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 , 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 , 抵押权即自动撤销 , 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
第十二条 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 ,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 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未达成前 , 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