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 三 )


(二) 乙方船员在船服务期内 , 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应负责为乙方船员向保险机构投保 。
(三) 乙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 , 发生伤、病、残、亡 , 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负责向保险机构索赔 。从保险机构得到的伤、亡赔偿金(包括事故处理费及相关善后处理费用) , 需扣除甲方代垫的相关费用 。如乙方船员所得理赔额高于现行有效的中国及事故发生地国家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理赔标准 , 则甲方或甲
方委托公司不再承担经济及社会责任 。
六、船舶航行区域
如船舶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保险人规定的战争或战争危险区域、高危传染病疫区时 , 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应为船员投保特别险并应尽快通知乙方和船员 , 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教育和说服船员服从调度 。
七、合同的终止和仲裁及修改或补充
(一)若因不可抗力而提前终止合同 , 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有责任协助乙方将船员安全遣返 。
(二)合同生效后 ,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约的 , 应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 。
(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双方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 , 经双方协商同意 , 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 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 , 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八、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合同有效期 年 。期满前3个月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的 , 合同期再自动顺延 年 , 以此类推 。派遣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配员情况另行商定并自首批船员登船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 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甲方: 乙方:华洋海事中心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姓名: 原身份:
性 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铁道部、劳动部《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 签订本合同 。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工期为 个月 ,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