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合同(20)


2、乙方责任和义务
2.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合同公章 。
2.2 乙方须遵守甲方所认定的销售区域,参照甲方指导价格销售甲方的产品,严禁跨区销售,低价倾销或抬价销售,谋取暴利 。
2.3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全品项销售甲方指定产品,合理控制库存,保证代理区域内指定客户的销售品项的完整性 。有预算、有计划的安排,及时向甲方汇款订货 。
2.4 乙方须配合甲方区域代表核查乙方库存及乙方客户资料,开展区域市场管理、市场营销、市场拓展等活动 。
2.5 本代理合同终止双方不再续签时,乙方需配合甲方认定的新代理商做好商品库存清点、指定客户移交工作 。乙方门店库存商品保质期需在二分之一以上,
乙方仓库库存商品保质期需在三分之二以上,期内商品由乙方自行处理 。乙方需完成库存清点、指定客户移交后方能提出留余款项结算 。
第六条:储运和提货及退货
1、 由内在质量、包装等问题而造成无法销售的指定产品,甲方给予正常调 换 。
2、 乙方代理区域内指定客户出现指定产品滞销,须甲乙双方协商后,方可 退货 。退货商品须是乙方仓库内保质期为三分之一以上的未开箱滞销 商品,退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
第七条:销售目标事项
1、 乙方在经营中,有义务优先向客户推荐甲方系列产品,同时负责做好甲方 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树立良好的产品及企业形象 。
2、 乙方需确保按期按量,积极完成双方确定的销售指标(详见销售目标协议书) 。
3、 甲方须配合乙方完成进场铺市工作,双方协商处理、共同承担前期指定 客户进场产生的费用,以进场协议为最终解释权 。(详见进场协议书)
第八条:忠诚度及违约责任
1、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期间,必须处处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形象,不得跨区域销售(甲方同意调拨除外)更不得有意低价冲击市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双方未到期限合同并没收代理区域保证金 。
第九条:合同生效、违约、仲裁及变更
1、本代理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在附件一有效期的基础上成立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如不再续约,本合同自然终止 。本合同之前,其它约定与合同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 。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
3、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增删,可由双方另行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