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合同(23)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产品的义务 。
2、乙方在保质期内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经查证后,属甲方责任的,甲方有无偿调换、退货的义务;
3、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返还不能交货部分的货款;
4、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
5、乙方中途退货,甲方有权不予接受,经甲方同意退货的,应向甲方偿付货款30%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
6、乙方逾期付款的,按货款的10%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
7、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款,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8、乙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使甲方不能及时送货的,应自行承担因此所受的损失,甲方所收货款不予退还 。
9、乙方应当在其店面内使用甲方产品,不得转让及转卖甲方提供的产品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第八条食品安全
1、乙方在使用本合同约定产品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需将食物样品及产品样品提交至甲方处 。
2、乙方使用产品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甲方食用说明操作 。若因乙方操作不当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商誉、经济等损失 。
3、若因产品质量等甲方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条违约金,赔偿费,保管费等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天内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如若
天内违约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守约方可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
第十一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主料、配料款的;
(3)因乙方经营不当被媒体曝光或被行政部门给予处罚的;
(4)乙方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5)甲方不能满足乙方要求的主料供应且持续时间超过15日的;
(6)因乙方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经营的 。
第十二条通知及送达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文件等,用书面形式送达,各方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