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供货合同( 七 )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时 , 乙方有权拒收二手机动车 , 甲方须向乙方偿付当次交易货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 , 并承担由此而引起乙方的一切损失 。
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接收二手机动车或拒付货款时 , 乙方须向甲方偿付当次交易货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
第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 , 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 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 , 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 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 , 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凡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 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应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
2、因机动车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 , 均统一由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最终质量鉴定 。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第十一条: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 须经双方共同协商 , 作出补充规定 ,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 , 甲乙双方各执1份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手机供货合同】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