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首先是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关系 。农村集体应当是为一定物质、经济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 , 集体的意志应当是其成员的共同的意愿指向 , 农民集体的成员应当能够享有所在集体的权益 。其次是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组织的性质 , 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 , 是农户及其相关产业组织之间的自愿合作或者联合 , 不应成为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组织 。最后是政府管理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侧重于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则应侧重于对本集体内部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和对农户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监督 。
(二)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实现
要充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 , 必须要以法定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真正的所有权和农民个人真正的使用权 , 要保证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充分体现 , 要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在服从国家或集体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土地的处置权 。
(三)逐步建立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集体所有制中“集体”的内涵 , 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 , 建立新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其次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解决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 , 合理分配收益 。
(四)拓展国家宏观调控权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除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外 , 还包括规划权、管理权、发展权等 。国家应强化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规划权、发展权 。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 , 不断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另一方面 , 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 使相关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
(五)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
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 , 结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 ,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如图1所示 。
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一)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在法律上界定产权主体 , 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 , 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关键 。一是应对集体成员的资格予以确认 。允许各地以户籍为基础、经由严格的村民自治程序自主决定 , 并承认所有成员有平等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 。二是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主体 , 并以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一法律形式予以体现 。三是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稳定农村土地关系 。四是明确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关系 , 保障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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