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讨论与研究如何写?( 五 )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现状
截至末 , 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率66%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率46% , 宅基地登记发证覆盖率80% 。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现状
目前 , 我国集体土地的收益主要产生于征收和流转过程中 。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后 , 政府通常得给予四种补偿费用 , 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收益分配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收益分配 。
1、农户的承包地被征用后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主要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而个人承包经营户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却不能直接作为受偿主体 , 而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那里受偿 。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政府-集体分享型、集体独享型、限制性集体独享型、政府-集体-农户分享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型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收益分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增值收益由集体和土地使用者分享型;增值收益由土地权利人和政府共享型;土地权利人包括集体和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再转移收益由原土地使用人和政府分享型 。
(四)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大体上可分为三种:以第一轮或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地或划地人口为依据;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人口为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日期起为时限的年龄段为依据 , 包括死亡人员、新生婴儿、迁出、迁入人口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越来越困难 , 一是部分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 , 使户籍的迁移变得相对容易和简单 , 使原来单纯以户籍作为判断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难以适用;二是身份变化所引起的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界定难 。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的虚位
“农民集体”只具有抽象的意义 , 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 。而事实上的“集体所有”则表现为无实际内容的集体“空壳” , 集体所有使所有者处于“虚位”状态;同时 , 农民集体常随行政村组的存废、变更而存废、变更的状态 , 产权主体的地位极不确定 。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
国家只是在名义上和法律上承认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 而事实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 。实践中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事实上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 , “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 , 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 。因此 , 作为集体的农民和“农民集体”实质上都没有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