彷徨读后感精选( 四 )


一、笔记写作背景及目的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这是婚姻法于1950年颁布之后出台的第四个司法解释 。作为新中国成立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使中国人眼中的“头等大事”开始变得有法可依,调整家庭关系上更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婚姻法虽从颁布后经历了一次修订、补充了四次司法解释,但从1950年开始这部法律就一直体现着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一系列原则却从始至终都没有改变——婚姻自由原则,具体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任何人滥用——这是人民精神进步、人权利益争取的象征,更是值得今天的我们反复论证的意识 。
与此同时,1950年的文学界刚刚结束了自1917年开始的三十年现代文学,鲁迅、郭沫若、茅盾、老舍、巴金等大小作家点亮了这个时代的辉煌 。各位作家笔下的感情世界虽有喜有悲,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些文学作品中体现出来的思想、感情与心理与同时期中国所发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全面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相适应,展现了人对自我的认识、发展与描绘,是心灵的变动与思路的历程,这种关于“人”的探讨,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探讨对其它学科领域的研究将起到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思想建设作用 。
因此,本文将同时从法学和文学角度出发,以现代文学大家鲁迅唯一的一篇爱情小说《伤逝》为例,从两位主人公的经历看我国当下婚姻自由原则中“结婚自由”的现状,并简单提出一些可解决的途径,以达到让自身不断反思、向公众不断宣传这一原则的基本目的 。
二、法学与文学两学科的联系
对事物的说明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正式讨论之前,应先看到它们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共同之处、类似的学科交叉学习有什么好处 。
有学者将法律和文学都归结到哲学的层次,认为二者都是“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产物,都共同反映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 。我不反对这个观点,因为哲学正是一门寻找理性本源和物与物之间关系的学科,它为我们生活中许多看似不可解答的难题提供了答案 。但如果单纯用哲学来论证,我却觉得颇有种“万金油”的味道 。所以,我把这一观点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相结合,为后面内容提供更有说服力的支持 。
1.法学研究需要一定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追本溯源,法律是一门是需要实践的学科 。无论是想要写得一手漂亮的论文、法律文书,亦或是培养雄辩的口才,都少不了与“文字”打交道,这正是语文里工具性与人文性结合的体现 。有学者在论证我国大学语文课程开设的必要性时,也提到了文学与其他学科交融之必要的说法,我对此非常同意 。因为如果在语言文字上(或者说是母语上)没有一定功底,就很难在术业上专攻出个人独立的、具有一定逻辑性的看法,即使以外国语为主要工作用语也是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