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建国智慧( 四 )


十一年后,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 。这次大会是根据马萨诸塞的倡议在纽约召开的,有九个殖民地派代表参加 。正是在这次大会上,克里斯托弗.加兹顿提出了“美利坚人”(Americans)的概念 。他说,在这个大陆上,不应该再有人自称新英格兰人、新约克郡人,我们都是美利坚人 。这个说法得到了人们的响应和认同 。于是,生活在北美英属殖民地上的人民第一次有了共同的民族概念,美利坚民族诞生了 。
又过了九年,1774年9月5日,第一届“大陆会议”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 。来自各殖民地的五十五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并通过了《权利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他们向英国国王递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废除一些“不可容忍的法令”,并同时决定一致抵制英货,停止对英出口 。
这种原本有限的反抗却被英王乔治三世视为叛乱,他宣称这些殖民地人民“必须用战斗来决定他们是属于这个国家(英国)还是独立” 。殖民地人民也不含糊 。1775年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 。会议决定组建“大陆军”,并任命乔治.华盛顿为总司令 。独立战争打响了,而且一打就是八年 。
实际上,1774年第一届“大陆会议”以后,事情就发生了变化 。这就是: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的那些北美英属殖民地,现在已变成了“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 。他们有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平台,也有了合众国赖以孕育的母体 。
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马萨诸塞则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 。
这样,原来的“殖民地”(Colonies),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State),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 。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 。”
不过,1776年7月2日,当大陆会议讨论是否公布《独立宣言》时,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却投了反对票 。九天以后,迪金森又向大会提交了一个法案,即《邦联与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 。这是《独立宣言》之后、《联邦宪法》之前最重要的一个文件 。
它于1777年11月15日在大陆会议通过,并于1781年3月1日生效 。根据这个条例,“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在名义上又变成了“联合之邦”(United State) 。这个联合之邦的名字,条例开宗明义地作了规定,叫“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 of Ameri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