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建国智慧( 五 )


三、在历史的岔路口上
现在,我们可以为美国的建国史大致列出一张时间表了:1754年以前,北美大地上已经有了十三个英属殖民地 。1754年,他们开始联合 。1765年,他们有了一个独立的新民族的概念(美利坚民族) 。1774年,他们有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平台和一个国家议会的雏形(大陆会议) 。1776年,他们有了一个关于未来国家的精神和理想(美国理想) 。1777年,他们又有了这个国家的国名(美利坚合众国) 。
而且,从1774年开始,他们做了三件事:首先是把互不相干的“英属殖民地”变成“联合殖民地”,其次是把“殖民地”变成“邦”,最后则是把“邦”变成“邦之联合”(邦联),进而变成“联合之邦”(联邦) 。于是,美利坚人便一步一步地把自己的社会组织由“非国家”(殖民地)、“半国家”(邦)变成“国家”(美国) 。
实际上,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既不像样子,又情况不妙 。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 。许多本应由政府来行使的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国会来行使的 。国会的权力其实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需要三分之二邦的同意 。
这就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 。原本松散脆弱的“联合之邦”,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 。没法子,胜利之后分道扬镳的各邦,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开会讨论解决的办法 。这就是后来被称作“制宪会议”的1787年费城会议 。
不过,这次会议的任务原本不是制宪,与会各邦给代表们的训令也只是修改《邦联条例》 。因为在许多人看来,问题就出在《邦联条例》上 。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产物,自然存在明显的草创性和过渡性,在许多原则问题上是含糊其辞甚至含混不清的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所谓“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独立主权国家的结盟,还是高度自治地区的联合?
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如果是一个主权国家,那么,构成这个国家的十三个State就是“州”,美利坚合众国就应该叫做“州联”(事实上也有人主张用这种方式来翻译United State) 。相反,如果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则United State 就是“国联”,State也得理解为“国家” 。可惜“州联”和“国联”的理解都不准确,因此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 State称为“邦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