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建国智慧( 六 )


邦联不是国联,也不是联邦 。也就是说,在邦联制度下,那些联合起来的State,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而是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 。《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这些权力和权利部分地授予邦联 。
所以,这个时候的United State of America(美国),还只是“邦之联合”(邦联),而非“联合之邦”(联邦) 。组成邦联的State,也还只是邦,不是州 。因此本文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 。在说到邦联时,称它为邦 。在说到联邦时,称它为州 。
但这样一来,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就有些不三不四、非驴非马了 。他们甚至自己也弄不清楚这究竟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 。四十三岁的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会议上就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 。
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 。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十三个殖民地组成一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相邀凑齐了一起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 。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 。至于其他,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 。
独立战争胜利了,而胜利后的国家状况并不那么理想,甚至充满危机 。1787年费城会议的发起人之一、后来被称作“美国宪法之父”的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在他当年年初写给乔治.华盛顿的信中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十三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 。麦迪逊显然是主张全面联合的 。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 。因为只有这样一部法律,才能约束独立的各邦,并对新成立的“全国最高政府”授权 。
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 。与会代表很快就发现,他们自己其实也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对《邦联条例》进行其实无济于事的修改,要么另起炉灶,重新制定一个文件,即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
幸而,在历史的岔路口上,美国的开国领袖们做出了明智的选择:抛弃邦联制,实行联邦制,并为此制定一部《联邦宪法》 。
四、走向共和
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堪称惜墨如金,一共只有七条 。其中第一条讲立法,第二条讲行政,第三条讲司法,第四条规定各州(State)与联邦的关系,第五条规定修宪的程序,第六条规定宪法的地位,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几乎没有一句废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