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建国智慧( 七 )


但在这个简洁的文本中,却包含着一个精巧的设计 。根据这一设计,国家权力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各邦部分让渡权力,变邦为州),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 。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 。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 。
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国会通过的法案“违宪” 。虽然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 。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再否决 。也就是说,这样,没有哪个人或哪个机构可以大权独揽,说一不二 。
其实这正是制宪会议的难题之一 。也就是说,既要把各邦的主权和权力收缴上来,交给一个“坚强之全国政府”,但又决不允许这个政府是专制主义和君临天下的 。
防止专制的惟一途径是分权,而制宪会议的目的却是要集权 。在这里,美国的开国领袖们表现出惊人的政治智慧 。他们的办法是,既不集权于人(比如总统),也不集权于机构(比如国会),而是集权于法(宪法) 。
具体的说,就是用一部宪法把这个国家统一起来 。所有的人、所有的机构、所有的邦或州(State,在宪法生效以后,我们将称它为州,不再称它为邦),都必须遵守而且不得违背这部共同约定的宪法 。
《联邦宪法》第六条规定:联邦宪法,依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根据联邦授权已经缔结或者将要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 。当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之相抵触时,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全国最高法律的约束 。联邦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的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都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 。也就是说,在人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 。
美国以宪法为立国之本,用宪法来统一和治理国家,将立法、司法、行政和各州权力都置于宪法之下,这就保证了集权而不专制 。在宪法的统辖之下,各州(State),包括后来加入联邦的各州(现在已共有五十个之多),都享有充分的主权、独立和自由 。
他们都各自有着自己的宪法,自己的法律文字体系,自己的司法范围和法院系统,并按照自己的宪法由自己的人民选举自己的议员和官员,不受联邦政府的左右,只要不违背联邦宪法就行 。很清楚,美国的五十个州,是用法(作为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联合起来的 。而且,联合之后,仍有相对的独立和高度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