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建国智慧( 八 )


这就是共和了 。共和之要义有三,一曰公,二曰共,三曰和,也就是“天下为公,政权共享,和平共处” 。“天下为公”并不是要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将所有人的财产都收归公有,而只是确认国家权力乃天下之公器 。这就是“公” 。正因为“公”(共有),才必须“共”(共享和共治) 。既然是“共”,就不能你死我活,非此即彼,参与政治事务和处理政治纠纷的方式也必定并必须是和平的 。这就是“和” 。显然,所谓共和,就是因“公”(公共、公用、公众)而“共”(共有、共享、共治),因“共”而“和”(和平、和睦、和谐) 。
然而,要共和,就必须限政,即不能允许任何人、任何机构(政府或国会)独自坐大或者一统天下 。所以,仅仅集权于宪法是不够的 。如果对宪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权集于一人或某一机构,就会变成宪政名义下的专政 。因此,还必须在立宪集权的前提下立宪分权,通过宪法规定哪些权力属于哪些部门和哪些人 。这就有了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开来的“三权分立制”,以及参议院、众议院分别立法的“参、众两院制” 。
这就是宪政了 。宪政并不只是“宪政”(依照宪法行政),更重要的还是“限政”(限制政府行政) 。它不但要限制政府,还要限制国会,而且首先是限制国会 。因为作为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国会如果不受限制,同样会造成专政,甚至更恐怖 。这是一定要把国会分成参、众两院的意义 。总之,必须最大限度地限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并让它们相互制约,这样才能防止它们单独或者联合起来以国家的名义剥夺公民的正当权利 。
五、伟大的妥协
前面说过,没有大多数人的妥协,就不会有美国宪法 。因为正如詹姆斯.麦迪逊所说,他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十三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 。而要全面联合,就只有接受这部宪法 。三十五岁的宾夕法尼亚代表古文诺.莫里斯的最后发言很能说明问题 。古文诺.莫里斯说,他也有反对意见,但考虑到大多数人已决定赞同,自己也应该受此决心的约束 。他强调指出,最大的问题还是:要有一个全国政府,那就只好签字 。
我们知道,古文诺.莫里斯是制宪会议的积极参与者 。他是这次会议上发言次数最多的一个人,共发言一百七十三次(其次为同一个邦的代表詹姆斯.威尔逊,一百六十多次;再次为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一百五十多次) 。而且,由于他文笔精巧细腻,宪法文本最后主要是由他来定稿的 。这样一个人都对宪法草案不满,何况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