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建国智慧(12)


相反,如果一一列举应该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反倒可能授人以柄:凡是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就是政府可以做的 。这岂不是更糟糕?在美国人民看来,“个人权利”比所谓“国家利益”和“政府权力”更重要 。因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而人民则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组成的 。没有个人,就没有人民,也就没有人民授权的国会和政府 。
而且,人们之所以要建立政府,正是为了保障每个个人的这些权利 。这正是《独立宣言》的精神,也是美利坚合众国的精神 。因此,许多邦(比如马萨诸塞)的议会在通过联邦宪法时,其决议都附上了要求增加权利法案的条件 。
联邦主义者同意了这一条件,力主增加这些条款的乔治.梅森也因此被看作是“权利法案之父” 。于是,第一届联邦议会就有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 。这些法案分别列举了民众个人的一系列权利,声称这些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是政府和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的 。
尔后,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了这十条宪法修正案,将其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十一个州(这时它们应该叫做“州”而不是“邦”了)的批准,开始生效 。这十条法案通常称作“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
在第一修正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即“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 。这就是着名的“不得立法”条款 。简言之,它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 。
这样一来,不但行政机关要受到限制,立法机关也要受到限制 。于是,就可以看出民主与宪政的区别:民主关注的重点是授权,宪政关注的却是限政 。
在宪政主义者看来,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 。民主和道德并不是绝对可靠的 。民主完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政”;道德则很有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上的“人间地狱” 。
靠得住的只有宪政 。因为宪政要考虑的问题不是授权,而是限权 。它的任务,是把行政机关和民意机关的权力都尽可能地限制在不会侵犯公民权利、不会导致专政和暴政的范围之内 。
联邦宪法其实已经体现了这一精神,比如三权分立,比如两院立法,比如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相互制衡等等 。但美国人民还强烈要求自己的宪法必须明文规定,即便通过法案的条件完全具备——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