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二 )


毕竟 , 命大于天!

事故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 , 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 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 , 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 。笔者认为 ,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 , 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 , 以就教于同行 。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 , 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 , 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 , 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 。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 , 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 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 , 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 , 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 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但令人遗憾的是 , 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 , 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 。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 , 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 , 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 , 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 , 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 , 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 , 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 。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