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五 )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 , 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 , 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 , 除了其宣示意义外 , 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 。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 , 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 , 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 , 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 , 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 , 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
(二)工伤事故侵权纠纷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 , 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 , 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 。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 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 , 为此 , 在具体诉讼中 , 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 。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 ,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 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 , 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 , 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 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 , 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 。同时 , 对此类纠纷 , 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 , 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 , 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
相反 , 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 , 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 , 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 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 , 有悖公正 。毕竟 , 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 , 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 , 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
综上所述 , 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 , 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 , 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 。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 , 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 , 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 , 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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