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三 )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 , 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 , 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 。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 , 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 , 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实行工伤保险 , 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 。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 。从这个意义上说 , 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 , 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 , 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 , 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 , 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 , 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 。同时 , 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 , 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 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 。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 , 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 , 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 。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 , 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 , 则是一种制度浪费 , 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
然而 , 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 , 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 , 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 。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 。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 , 不存在可处分性 , 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 , 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 。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 , 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 。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 , 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 , 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 。可以说 , 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 , 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 , 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 。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 , 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 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