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怎么写?(13)


(3)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工商银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卢侯的身份决定了如何取得只是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事务,不能以内部事务对抗善意第三人 。
(4)葛军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因为公司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一般而言,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应征得其他董事的同意,如果进行表决,该董事不得参加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征得多数股东的同意 。如果该董事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是达到法定人数和董事会形成决议的必要条件,则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从合同中获利的董事对董事会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促使董事会同意这项交易,那么,即使他没有参加表决,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 。第二,公司董事、经理和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应再代表公司,而应由公司的其他负责人代表公司签订 。第三,合同本身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交易显失公平,合同条件明显不利于公司,则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欺诈、浪费公司财产或者乘人之危等情节也将导致合同可撤销 。
[考点集成]
关于公司章程效力,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这一社会团体的自治法规,只能对公司本身、股东、董事、经理等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交易,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应征得其他董事的同意,如果进行表决,该董事不得参加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征得多数股东的同意 。如果该董事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是达到法定人数和董事会形成决议的必要条件,则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从合同中获利的董事对董事会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促使董事会同意这项交易,那么,即使他没有参加表决,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 。第二,公司董事、经理和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应再代表公司,而应由公司的其他负责人代表公司签订 。第三,合同本身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交易显失公平,合同条件明显不利于公司,则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欺诈、浪费公司财产或者乘人之危等情节也将导致合同可撤销 。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怎么写?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6年 月 日
会计学 11561班
李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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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标题 ............................................1
二、案情介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