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怎么写?( 九 )


(5)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会议的程序不合法 。
(6)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清算活动不合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而本案中,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 。清算组成员应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中指定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
[考点集成]
关于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国有企业申请宣告破产,应首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之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 。并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 。整顿如期完成,(www.fwsir.com)破产程序终止,整顿不成功,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进行清理,按破产清偿顺序对有关债权人进行清偿,结束破产程序 。
案例7 公司的设立、成立、发起人责任
1997年9月,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立振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 。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5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5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振龙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 。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 。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 。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 。公司无法成立 。紫金装潢公司向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79万元 。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 。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问题]
(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是否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为什么?
(4)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所欠紫金装潢公司的79万元贷款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