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怎么写?( 八 )


(7)《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二)
案例:国有企业破产程序
2000年5月6日国有企业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 。
[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
该国有破产程序中有以下几处不合法:
(1)厂长自行申请企业破产不合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糖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
(2)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会议不合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所以,本案中由破产企业厂长主持、召集债权人会议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也于法不合 。
(3)由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潘某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
(4)所有的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不合法 。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1款之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所以本案中,不区分各个保证人的情况,统统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是欠妥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