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怎么写?(12)


(2)对于某服装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商品,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本案中某服装公司销售劣质羽绒服,一方面在经济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羽绒服充填的"垃圾"可能使购买衣服的消费者感染病毒,损害健康 。
[考点集成]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之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案例10 公司章程效力和董事责任制度
S市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 。”1998年4月,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葛军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任命卢侯为下属物资供销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是1997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998年7月12日,卢侯持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金额120万元,期限为6个月 。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到1999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20万元,市工商银行找到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物资供销分公司的贷款债务 。后者以对卢候的任命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工商银行请求 。另外该公司董事会发现,葛军在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成功后,于1998年6月25日与公司的几位副总经理协商,将该专利在S市的实施权转让给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葛军之妻李丽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单独使用该项专利,S市以外的地区葛军有权再行转让;葛军负责解决专利实施中的所有技术问题,在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以后,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葛军 。
[问题]
(1)葛军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任命卢侯为下属物资供销分公司的经理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卢侯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工商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葛军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1)葛军擅自任命卢侯为下属分公司经理的行为应为无效 。因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2)卢侯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应为有效 。因为卢侯在签订合同时持有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足以使第三人确信其身份的合法性和其所具有的代理权,具有公信力 。公司不能以其对经理人或者其他负责人的任命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为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