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常见的有哪些( 三 )


四、收入
销售折扣与折让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 , 销售折让、折扣 , 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 , 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贷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 。销售折让(含折扣)可以冲减销售收入 。在税务处理的具体掌握上 , 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 , 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 , 可冲减销售收入 , 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
因此 , 如果会计处理将上述未在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而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折扣或折让冲减了收入 , 则应做纳税调整 , 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投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 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 , 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据此 ,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已将其境内投资取得的利润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 , 企业也应当就投资费用单独记账 , 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 , 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不可仅剔除从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 , 而不就投资费用做相应税务调整 。
五、成本与费用
财产损失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 , 会计上作成本或费用列支 。但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 , 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财产损失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 , 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 。
预提费用
根据《实施细则》等十一条规定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因此 , 税法与会计对预提费用的处理原则上应当是一致的 。然而 , 实际操作中 , 部分企业根据自身的判断在年末计提多项费用 , 其中许多属于准备金的性质 。由此 , 实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 , 应对年末预提费用对应的应付项目余额进行分析 , 对其中属于准备金性质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区别正常预提费用与准备金性质的预提费用时 , 可以参考如下几项标准:
1、负债是否已经产生(如卖方的货物是否已交付 , 服务是否已提供等);
2、对于该项负债 , 是否可以确定其金额(如是否已签订合同;是否已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