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常见的有哪些( 五 )


境外保险费
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 , 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 , 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但必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交际应酬费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 ,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 , 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 , 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 , 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 , 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 500万元以下的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
上述规定较明确 , 然而 , 实际操作中 ,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既有销售收入也有营业收入 , 应如何处理呢?如果企业能在会计上准确分别核算上述收入 , 可以分别计算交际应酬扣除限额 , 然后按两种限额和与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比较 , 超出部分做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不能在会计上分别核算上述收入 , 应以主要收入为准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 。
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
与会计处理不同 , 《实施细则》规定 , 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6、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
所谓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 , 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 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
技术开发费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 , 经税务机关批准 , 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 , 企业上年技术开发费为50万元 , 本年度技术开发费为60万元 。与上年相比技术开发费用增长了20% 。该企业有机会申请在据实扣除当年技术开发费60万元后 , 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的50% , 即30万元 ,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过上述调整 , 企业当年实际税前抵扣的技术开发费为9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