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常见的有哪些( 四 )


3、期后是否已如约支付 。
如果对上述三个条件的判定均为是 , 则可判断为正常预提费用 。否则 , 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 , 企业年末应付末付的房屋或场地租金、应付未付员工资薪金等 , 都属于正常的预提费用 。反之 , 某些企业在年末估计可能会发生商品索赔而暂估一定金额的计提费用 , 则属于计提准备金 , 不可在税前扣除 。
社会保障性质费用及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上述费用指外商投资企业按社保规定为职工计提的社会保险类费用 ,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失业保险等 。对于上述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于国税函[1999]709号文做了以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 , 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基金外 , 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 , 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除此之外 , 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 , 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 , 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 , 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对于上述规定 ,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要点:
1、提存三项基金及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必须是按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 超过标准提存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 ,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未设立工会 , 则不可计提工会经费 。
2、以上五项费用预提后 , 即可税前扣除 , 而不需要实际支付 。对此 , 有些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 会要求企业将当年计提而实际未支付的部分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 , 具体操作中 , 企业最好事先于税务机关沟通 , 就具体处理达成一致 。
3、对于上述五项基金或费用以外的福利类支出 , 其未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限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 超过部分不可税前扣除 。
4、由于社会保险规定各地互不相同 , 不同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也不尽相同 , 某些地区还会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 。相应的 , 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上述三项基金包含范围的理解也不同 。例如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曾发文确认外商投资企业提存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三项基金处理方法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