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三 )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资料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贴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潜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具有必须的组织和协调沟通潜力;
(五)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公正廉洁;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 。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状况 。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推荐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状况;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透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