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四 )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状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状况;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状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状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状况;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状况需研究处理的 。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能够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潜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