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员工管理制度|某酒店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大全( 四 )


3.8.6 员工内部调动程序为:
(1)员工调出、调入部门协商调动事宜;
(2)调动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人事变动表》;
(3)调动员工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4)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5)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6)调动员工到新工作部门工作 。
3.8.7 员工外调(借)是指因工作或其它需要,本酒店员工被酒店安排到其他酒店公司等单位或个人协助工作,酒店保留其员工资格,但由新单位发放其薪资并解决福利 。
(1)员工的外调(借)由酒店安排,员工无权主动提出外调(借) 。
(2)员工外调(借)须经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经人力资源经理批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异动交接手续 。
(3)员工外调(借),酒店将与员工新单位或个人签订《员工租借协议》 。
(4)外调员工外调(借)期满回酒店,应由外调(借)单位出具外调(借)期间工作评价,作为员工考评档案存档 。
(5)外调(借)员工必须严格保守酒店秘密,不得损害酒店形象及利益 。
(6)凡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和签订《员工租借协议》而私自外调(借)的部门或个人,
其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本部门或个人承担 。
3.8.8 员工待岗的情形包括:
(1)正式员工不适合现任工作岗位,被用人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尚不能另行安排适合工作者;
(2)部门人员精简,被用人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尚不能另行安排适合工作者;
(3)接到续签合同,逾期未签,且未说明原因亦未按程序提出离职者;
(4)主动申请待岗获批准者 。
3.8.9 待岗程序为:
(1)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
(2)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
(3)待岗 。
3.8.10 待岗期间不享受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 。
3.8.11 待岗者如果在待岗期间另谋职业,须先按辞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否则视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
3.8.12 待岗期限为3个月,若待岗期满未能联系到接收单位,按员工辞退办理,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经理批准者可延长待岗时间,但当法律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
3.8.13 酒店正式员工因各种原因较长一段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经酒店同意,可以保留在合同期限内的员工资格,当原因消除时允许该员工再次上班,此为休长假 。
3.8.14 休长假办理程序为:
(1)休长假员工提前7个工作日申报 。
(2)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
(3)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批准 。
(4)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
(5)签订合同期内休假协议 。
(6)休假 。
3.8.15 休长假者不连续计算工龄,再次上班时视为试用新员工 。
3.8.16 休长假期间不发放工资、津贴,不享受酒店福利 。
3.8.17 辞职是指员工因本人原因离开酒店而与酒店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辞职办理程序为:
(1)辞职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可以提前15天)填报《员工辞职申请表》 。
(2)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
(3)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
(4)人力资源部批准 。
(5)员工离职 。
3.8.18 员工辞职手续办理完,由人力资源部代表酒店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3.8.19 员工辞职必须办理辞职手续,对未提出辞职申请或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即离开酒店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 。
(1)对自动离职者,酒店将作除名处理 。
(2)员工自动离职后,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一周内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员工异动说明,异动说明应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写明员工离岗时间 。
(3)员工自动离职,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一周内到财务、物资等职能部门查清该员工是否有财、物问题,如有财、物问题且能在其本人的押金和工资范围内解决的,由财务部在其内扣除;如超出押金和工资范围,原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总办,由总办转法律顾问(自动离职的员工酒店将作除名处理,不办理离职手续) 。
3.8.20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酒店辞退: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在合同期内不能胜任工作;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待岗达3个月仍无用人部门接收;
(5)1年内两次待岗;
(6)自动离职,未按酒店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7)一年内累计旷工达6天或连续旷工3天;
(8)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9)违抗命令或玩忽职守,情节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