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规章制度如何写?( 十 )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
六、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
七、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按照天数扣发日奖金(日奖金=当月全科活工资/本科人次/22天) 。
八、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
第六章 婚丧假
第十三条 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和[80]财企字41号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
第十四条 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按照天数扣发日奖金(日奖金=当月全科活工资/本科人次/22天) 。
第七章 产假
第十五条 根据[55]国人常字第12号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 。
二、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不享受奖奖金 。
三、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黑发[1983]10号规定:
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人工流产休息14天;
2、人工流产同时放臵节育环休息16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4、妊娠中期引产休息30天;
5、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1天;
6、产后结扎输卵管,休息按产假加21天 。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息时,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按照天数扣发日奖金(日奖金=当月全科活工资/本科人次/22天) 。
二、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妊娠、产褥期一切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享受产假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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