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规章制度如何写?(12)


六、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七、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八、年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按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第9号令施行 。
九、年休假期间工次照发, 按照天数扣发当月50%日奖金(日奖金=当月全科活工资/本科人次/22天) 。
九、进修学习假
人才培养是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卫技人员业务素质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使人才培养趋于合理、规范、高效,对半年以上的临床进修或专业技术的实践学习制定本管理办法 。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人才培养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要求的原则 。
2、坚持专业对口,择优选送的原则 。
3、坚持科室制定计划,全院统筹安排的原则 。
二、选送条件
1、思想进步,医德高尚,服从领导 。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
3、钻研业务,事业心强 。
4、身体健康,能坚持进修学习 。
5、本科毕业3年、专科毕业5年、中专毕业7年以上并获得执业资格者,方可申请进修学习 。
6、专科学历以下(含专科)不安排到本省以外医院进修 。主治医师或本科以上学历可安排到省外进修,本市范围医院进修者,不在本办法管理范畴 。
7、优先条件
①科室技术骨干(至少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②有科研成果者;
③连续3年考核优秀者(或模范) 。
8、不选送进修条件
①受刑事处罚者;
②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者;
③发生医疗事故者5年内不予安排进修学习;
④3年内发生2次或5年内发生3次或7年内发生5次或5次以上医疗纠纷者,不予安排进修 。
三、审批程序
1、科室每年11月底上报医务科下一年度进修计划 。
2、本人书面申请 。
3、科室评议,确定进修方向 。
4、科主任签署意见并上报医务科 。
5、医务科审验是否符合条件 。
6、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签署有关协议(外出进修协议) 。
四、费用管理
1、进修期间的进修学习费和住宿费用实行以票报销,总量控制,超出自负 。
2、进修期间的进修学习费用以票报销,住宿费用包干,为省内每人每年2800元,省外每人每年4000元 。伙食补助按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