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规章制度如何写?(11)


第十七条 根据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
第十八条 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职工晚育(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手续是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
二、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至40天;
4、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
第八章 年休假
第十九条 根据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四、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