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眉山人才补助政策,眉山人才引进细则,补贴详情( 四 )
第十四条有管理期的人才,生活补贴在管理期内每年计发一次 。无管理期的人才,生活补贴发放三年 。符合多款条件的,按最高类别计发,不重复享受 。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须在七日内向市人才办报告备案,停止执行人才享受的生活补贴 。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享受人才安居保障政策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市内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携项目、资金、技术到我市创办企业且在当地已办理工商登记 。
第十七条人才安家补助、生活补贴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才办审核;
(三)市或县(区)政府审批;
(四)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用人单位,及时发放 。
第十八条五年内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的,须按比例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补助,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配合收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 。
第十九条已享受四川省有关人才安居政策的人才,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 。引进和在职人才是公务员的,按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补助政策 。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按照选调生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居政策执行 。
第二十条申报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政策的企业,应是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且缴纳税收不得低于上年度的规上企业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判定并出具意见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人才安居政策支持时,严禁弄虚作假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不再受理其安居申请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核算落实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人才安居保障政策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两年后,根据眉山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进行修订 。
天府眉山高端人才项目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眉山优才工程”实施方案》(眉委办发电〔2021〕79号),加快引进一批高端人才及团队来眉山创新创业,促进眉山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推动繁荣富裕美好眉山建设,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实施高端人才项目资助的主要目标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突出环天府新区经济带,突出打造“3135”产业集群,面向国(境)外和市外发达地区,重点支持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新兴产业、引领创新发展的领军人才和高端创新创业团队,带动各地、各单位实施一批重大人才引进计划,为眉山新一轮发展跨越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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