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清远人才补助政策,清远人才引进细则,补贴详情( 二 )


(四)担(聘)任我市行政管理部门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与我市有关领域开展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自带项目或专利成果 , 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在我市参与生产经营或创办各类企业 。
第七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建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库 , 专门用于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编制短缺问题 。对引进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 , 有关部门可不受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等限制 , 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因引进人才而造成超编、超职数的单位要及时将编制和职数调整到规定的限额内 。
第八条 建立人才储备、派遣机制 。在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设立若干专项事业编制 , 专门用于企业引进、储备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 。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需要 , 对高层次人才统一派遣 , 其人事、工资关系可按事业单位人员保留在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落户并在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达8年以上且在我市退休的 , 退休时可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 , 其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 , 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 。
第九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 , 其配偶可随调 , 父母、子女可随迁 。配偶已就业的 , 按“对口对应”原则由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 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其随迁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 , 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 , 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 。
第十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 , 用人单位是企业的 , 可商定选用协议工资、期权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 。用人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 , 可结合年度考核和绩效工资进行奖励 。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 。对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 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 , 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 , 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法定社会保险手续 。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 , 由代理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 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租售结合”的方式 , 建设人才公寓 。鼓励人才集中的单位自建人才公寓 , 政府依法给予用地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完善工业园区生活配套设施 , 逐步建立园区职工子弟学校、休闲公园、商业中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