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清远人才补助政策,清远人才引进细则,补贴详情( 五 )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在职人员提高职称层次 。在晋升为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后 , 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 , 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对取得其他层次职称的人员 , 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 。
第二十四条 重视、支持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 。对用人单位组织的费用较大的培训活动 , 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 同级财政酌情补助 。
第二十五条 每年选派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到国内知名高校学习交流 , 或到企业、科研院所跟班学习 。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 , 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 ,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 , 并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经费补助 , 为每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3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 , 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同时予以配套相应资金 。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与省的各项人才培养工程 , 不断推进我市人才队伍建设 。
第三章 紧缺适用人才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设立人才认定委员会 , 委员由组织、人社部门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 。主要职责是认定紧缺适用人才的资格和项目 , 为拨付科研经费提供咨询等 。认定委员会将认定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第三十条 全市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人才发挥作用:
(一)鼓励兼职 。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依法在市内受聘兼任技术和管理职务 。
(二)鼓励创新创业 。企事业单位人才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可以停薪留职 , 在全市范围内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或进行技术开发、服务、承包等 , 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不超过三年 。三年期满后 , 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 , 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 , 工龄连续计算 。
(三)鼓励退休和提前离岗人才发挥作用 。鼓励退休和提前离岗人才到农村任职、从事科研开发和咨询、领办创办企业 。退休人才被用人单位聘用 , 在协议薪酬的基础上 , 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一定数额的商业保险 。
第三十一条 在重点领域和产业园区建立专家工作站 , 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到我市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 , 有关部门在用地规划、使用年限、规费征缴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和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