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清远人才补助政策,清远人才引进细则,补贴详情( 四 )


引进到清新县、佛冈县、英德市工作的 , 市财政负担20% , 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40%;
引进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州市、阳山县工作的 , 市财政负担30% , 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35% 。
第十五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 , 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给予扶持 。
第十六条 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 , 除省财政给予专项资金外 , 市、县(市、区)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
第十七条 引进的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 , 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 条件符合省有关规定的 , 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资格 。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引进的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 , 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 , 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 , 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同等待遇 。
第十八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 , 可以重新建立档案 。
第十九条 引进的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 , 由市政府颁发《高级人才工作证》 , 有关部门应为持有该证的人才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
第二十条 办理紧缺适用人才引进手续 , 由引才主体(本人、用人单位、引才机构)按人才管理权限向组织或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 提交紧缺适用人才引进意向报告书 , 以及拟引进人才的有关材料 , 并填写《清远市紧缺适用人才申报表》;用人单位凭组织、人社部门的批复 , 与拟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 。县(市、区)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 , 还需由当地人社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凭审批表及人社部门核实出具的已调入或实际来我市工作时间(临时聘用者)证明 , 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履行有关请款手续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类人才到我市择业 , 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 准许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 , 并由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供两年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
第二章 紧缺适用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学位)层次 。在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后 , 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 , 由同级财政一次性补助学费3万元 。对取得其他层次学历的人员 , 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学费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