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清远人才补助政策,清远人才引进细则,补贴详情( 三 )


第十三条 属于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 , 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 , 合同期内享受人才津贴 , 落户的同时享受人才安家费补助;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合同的 , 合同期内核发人才住房租金补助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00万元 , 每月发给人才津贴10000元 。临时受聘来我市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 , 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 。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
第二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50万元 , 每月发给人才津贴5000元 。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
第三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40万元 , 每月发给人才津贴4000元 。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
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 , 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 。不能比照前三类人才的 , 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20万元 , 每月发给人才津贴3000元 。
第五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5万元 , 每月发给人才津贴2000元 。
第六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0万元 , 每月发给人才津贴1000元 。
上述各类人才 , 已通过“人才公寓”优惠政策解决住房问题的 , 只享受人才津贴 , 不享受人才安家费补助或人才住房租金补助 。
上述各类人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 , 不发放人才津贴 , 每年在年度考核合格后 , 按同类人才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的人才奖励 , 其安家费补助按同类人才标准发放 。
上述各类人才的安家费补助 , 第一年核发50% , 在我市工作满三年后核发剩余的50% 。享受人才住房租金补助的 , 按租住者相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市测定的商品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租金标准(以当年市房改办文件为准) , 分年度发放当年住房租金补助总额的50% 。
第十四条 按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才津贴和人才安家费补助或人才住房租金补助 , 按以下比例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
引进到市直单位工作的 , 市财政负担70% , 用人单位负担30%;
引进到市中心区域企业(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工作的 , 按利益共同体财政体制比例合计负担50% , 用人单位负担50%;
【2021年清远人才补助政策,清远人才引进细则,补贴详情】引进到市中心区域(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 , 市财政负担10% , 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