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教务系统登录( 八 )


(二)告诫、退学警告次数累计达到4次;
因以上两种情况退学学生即因学业成绩不及格按学籍管理规定需退学者 , 在本人申请、家长担保、系同意并获得学院批准的情况下 , 可在校试读1次;试读后如再次发生告诫或退学警告者 , 予以退学 。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四)保留学籍、休学期满 , 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 ,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请假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八)本人申请退学 。
第四十六条 退学处理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 由系填写退学审批表 , 系领导签署处理意见 , 经教务处审核 , 报分管院长审核批准 。
(二)对退学的学生 , 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 , 通过各种方式无法向学生本人或其家属送达退学决定书的 , 在学校公告栏、教务处网站发布公告 , 自公告发布22个工作日内未见答复的 , 视为送达 。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
(三)退学学生 , 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 , 退回原单位 。
第十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定允许的修业期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 , 准予毕业 , 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修业期满 , 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 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 准予结业 , 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 , 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
第五十条 在本院取得学籍且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学生 , 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
第五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 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 , 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 经本人申请 , 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 但不补发证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在校生的行为、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参照《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