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教务系统登录( 七 )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 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 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五周(含)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五周(含)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 , 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休学时间及修业年限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执行 。
第三十八条 休学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生填写《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 , 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 , 经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 , 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 , 发给休学通知书 。
(二)系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 由学生所在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 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
(三)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 往返交通费自理 。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 , 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
(五)学生休学期间 , 学院保留其学籍 , 但该学生不享受其他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
(六)学生本人对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 , 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七)无论何种原因休学 , 均不得留住学校 。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 , 须提前2周向所在系和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 , 证明恢复健康 , 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 教务处批准 ,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第四十条 复学申请须经系审核、教务处批准;休学的学生须转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休学期间 , 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 系、教务处研究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 , 取消其复学资格 。
第九章 告诫、退学警告、退学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核并发布审核通知 , 其“告诫、退学警告、退学处理”均为学籍管理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10 , 但小于14 , 予以告诫 。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14 , 予以退学警告 。
第四十四条 对受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 , 由教务处发出告诫、退学警告通知书 , 由系送达学生本人 , 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 通知书存根送回教务处备案 , 附件寄给学生家长 。受到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予以退学:
(一)退学警告次数累计达到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