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区域总经销合同( 九 )


12、双方地位与关系:
1)甲乙双方为平等、独立民事主体 。白主经营、自负益亏 , 自己承担经营后果 , 甲乙双方均独立处理自身业务和承担各自民事责任 , 双方为商业合作伙伴关系 , 互相不存在隶属关系 。
2)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各自纳税 。
3)乙方应合法经营 , 因违反法律、条例或其它规定引起的纠纷和侵权行为 , 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 与甲方无关 , 如因此损坏甲方声誉或给甲方带来损失 , 乙方同意在甲方出示书面通知之口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与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全部损失 。
13、质量及退、换货保证:
1)甲方保证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
2)在特殊的情况下 , 由于生产原因造成并在安装前发现的瑕庇产品甲方负责换货 , 并在乙方下次提货时补齐 。
3)乙方的货物滞销 , 甲方协助处理 。
4)乙方如有以下情况甲方不负责退换货及损失 。
A、按乙方特殊要求生产的产品
B、货品开箱、包装严重损坏和自然灾害造成的破坏
C、因经销商、消费者安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
14、假冒:乙方如有伪造甲方产品 , 一经核实 , 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提出的违约处罚金 。
三、乙方的义务
约定区域内有关产品的经销商 , 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承担以下职务和义务:
l、促进销售:乙方应通过亲自争取和访问约定区域的已有客户、未来客户设计院和装饰公司 , 并通过其他方法 , 积极努力的促进有关产品的陈列、示范、宣传、销售、安装和提供售后服务 。
2、市场调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所进行的市场调查 , 并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关于乙方在约定区域内的销售价格和条款等有关资料 。
3、参与销售:乙方必须参与并执行在约定区域内甲方所策划的区域的促销 。
4、提供预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就本合同的销售需求预测 , 并于每个预测阶段前至少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上述需求预测 。
5、销售店:乙方应就甲方产品维持宽阔的、备有胜任的导购员的销售店 , 并应确保在任何时刻以突出的方式展示甲方的产品 , 维持甲方产品的形象 。
四、乙方的权利 , 
乙方享有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列产品在约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并负责发展 , 维持该地区的相应市场 。
l、乙方可在约定区域内针对工程项目和零售开展业务 , 可在约定的区域内从事批发和委托经销业务 。
2、乙方不得在约定区域之外开展批发、零信、工程项日及委托经销业务 , 但甲万特许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