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型(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六 )


2.2.6 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未知的与本工程质量相关的事项 , 如乙方知道或根据经验应该知道的有关质量问题而未告知甲方 , 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2.2.7 依据《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 乙方应办理交纳施工入场装修押金 。
2.2.8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 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破坏 ,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的清运工作 , 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
2.2.9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 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未经甲方同意 , 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 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 , 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
2.2.10 乙方在施工中应妥善保管甲方堆放在现场的家私、陈设以及工程成品;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 , 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
2.2.11 乙方未按照工程施工规范及环保要求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 , 乙方有治理的责任 。
2.2.12 参加竣工验收 , 编制工程结算 。
3、
3、工期
3.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 , 应征得乙方同意 , 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每提前一天 , 甲方支付乙方元 。
3.2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而影响工期的 , 工期相应顺延 。
3.3 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 , 以及提出增加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 , 造成工期延误 , 甲方承担责任 , 工期相应顺延 。
3.4 甲方不按时提供材料或中间工程验收不及时造成停工和误工 , 工期相应顺延 。
3.5 甲方现场工程师指令有误或不及时 , 延误工期 , 工期相应顺延 。
3.6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 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 工期相应顺延 。
3.7 因乙方责任 , 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 , 影响工期 , 工期不顺延 。
3.8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返工、乙方承担责任 , 且工期不顺延
3.9 乙方预算少算、漏算所产生的增加项目 , 导致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 工期不顺延 。
3.10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 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 , 工期相应顺延 。
4、
4、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