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型(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七 )


4. 4. 1 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依据:
(1)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
(2)《建设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XX);
(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XX);
(4)《深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 4. 2 过程验收项目:基础改造工程、水电线路改造工程(封闭前)、防水工程(铺设瓷片前)、吊顶工程(涂料前)、门窗工程(油漆前)、细木工程(油漆前);
⒋ 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当工程具备覆盖、遮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标准(如水管及电线管的凿槽暗敷恢复工作) , 乙方自检 , 并于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 , 验收合格;甲方或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 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 甲方或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 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 , 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甲方或甲方代表不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 , 乙方可自行验收 , 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 , 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 , 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 , 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 , 由此造成的停工 , 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 , 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 且工期不顺延 。
4. 4. 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 , 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材料、设备的损坏 , 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
4. 4. 5 施工中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完工时 , 必须由甲、乙方及包方直接发包的施工方三方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若质量不合格 , 责任由直接发包的施工方承担 。
4. 4. 6 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遇交叉作业时 , 甲方和乙方直接发包的施工方应对各自的工程质量负责 , 若发生质量问题 , 由责任方承担 。
4. 4. 7 工程竣工后 , 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 , 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 , 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 , 需及时通知乙方 , 另定验收日期 。
4.8 工程竣工后 , 甲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 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
4.9 验收合格项目 , 双方签字确认;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 , 另行验收 , 直至合格为止 。
5、材料设备的供应
5. 5. 1 甲方按双方约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表)供应材料设备 , 若甲方提供的材料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一览表》不符时 , 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