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型(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九 )


6.7 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更换 , 以及增加工程量 , 必须经甲方或甲方代表批准 , 并签字确认 。未经甲方批准签字 , 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对原定材料更换 , 甲方有权不认可 , 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 且工期不顺延 。
6.8 对于甲方提出的不可行的设计变更 , 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将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后果 ,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强行进行设计变更 , 从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 由甲方承担 。
6.9 甲方不得随意取消合同承包内容的施工项目 , 若取消的施工项目造价超过合同预算总价的25%时 , 需征得乙方同意 , 并向乙方支付取消该项目的预期利润 , 本工程预测利润率为 %
7、工程价款及结算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⑴ 固定价格 , 即价格一次包死 , 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⑵ 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 , 包干风险包括
⑶ 实际价格:竣工结算时 , 合同内项目按照已签订合同的预算单价计算;变更及增加项目的单价 , 按6 .6条款的约定办理 , 工程量按实结算 。
7.2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 , 在合同生效后 , 甲方按下表约定分( )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 尾款一次结清 。
拨付工程式款时间
(工程进度)
占合同价款比例
(%)
金 额
(万元)
备 注
7.3工程竣工验收后 , 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天内审查完毕 , 到期未提出异议 , 视为同意 , 并在7天内 , 结清尾款 。
7.4 设计变更增加价款在工程款同期结算款中支付 。
7.5 结清尾款后 , 乙方按工程结算款额开具发票 。
8、索赔
8.1甲方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条件、支付工程款、顺延工期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 , 乙方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索赔 。
8.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 甲方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索赔 。
8.3 索赔程序
⑴ 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 , 索赔方向被索赔方发出索赔的通知书;
⑵ 索赔方在发出索赔意向后7天内 , 向被索赔方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
⑶ 被索赔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被索赔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 , 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