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笔录多久消除(录口供的时候警察吓你)( 七 )


欺骗的方法 ,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取证方法 。在对抗性和斗智攻心的刑事侦讯活动中 ,欺骗是侦查谋略的重要因素 。化装侦查、 卧底侦查、 诱惑侦查等 ,均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审讯中适度利用欺骗 ,也不应当作为非法行为 ,因为从总体上不能达到使受审者丧失意志自由 ,被迫做出供述的程度 。但欺骗需有限度以及适当的方式 ,否则亦应禁止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违法实施欺骗的方法 。一是违背司法诚信原则 。即审讯人员对嫌疑人做出某种从轻、 从宽处理的承诺 ,如不作刑事追究、 取保候审、 不牵连家属等 ,但在嫌疑人认罪并作供述后予以反悔 ,称系审讯谋略、 侦查需要等 。二是采取的欺骗的方法损害了其他合法利益,“冲击了社会的良心”。如警察装扮律师或装扮神职人员(对信徒嫌疑人)而获取口供等 。三是可能导致虚假供述的过度欺骗 。如反复欺骗以至嫌疑人产生错觉 ,相信侦查人员而做出虚假供述 。
对上述非法采用引诱、 欺骗方法获取口供应如何应对? 由于前述司法解释限制难以援引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主要的方式 ,是以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关于“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依据 ,以客观真实性为由 ,排除相关口供 。这对过度的利益诱导 ,以及过度的欺骗是能够适用的 ,因为这些类型的引诱、 欺骗其要害在于损害证据的客观性 。但就其中某些类型 , 如违背司法诚信原则及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欺骗取供 ,客观性难以作为排除依据 ,而应当援引的排除根据是司法的纯洁性、 正当性及公信力 ,但在目前的规范体系中 ,还缺乏将正当程序的一般规范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据 ,因此 ,对这类非法取供行为 ,通常情况下难以排除其获得的证据 。如果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笔者认为可以避开司法解释 ,直接援引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和第54 条 ,将其作为“ ……等非法方法” 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由于这样在操作上容易引起争议 ,因此仅在特殊情况下采用 。
(二)关于指供方法获取口供 。指供 ,是指 “侦讯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 ,对未查实的问题向被告人指出具体的人、 时间、 地点、 情节等让被告人作供述” 。广义的指供 ,包括间接指供 ,即诱供和引供 。本文中在此种广义上使用指供概念 。
指供是我国刑事审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种非法讯问方式 。其要害是“主客错位”,即口供本应由嫌疑人作为供述主体 ,但在指控使用的情境下 ,实际上侦查人员作为提供口供内容的主体— — —侦查人员按照自己的判断明示或暗示嫌疑人按其要求供述 ,笔录记载的口供本质上并非嫌疑人的供述 ,而系侦查人员对事实的认定 。这种 “主客错位”,是口供出错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