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七 )


4.4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
4.5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合理书面条件和指令,乙方项目经理应予配合执行 。
4.6甲方权利
4.6.1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 。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 。
4.6.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
4.6.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
4.6.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
4.7乙方权利
4.7.1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
4.7.2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
4.7.3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
4.8甲方义务
4.8.1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
4.8.2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向乙方提供项目真实有效的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证 、 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4.8.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
4.8.4 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
4.8.5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
4.8.6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设备,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4.8.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证工程有序进行 。
4.8.8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4.8.9 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增加楼、地面荷载;
(4)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
4.9乙方义务
4.9.1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
4.9.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
4.9.3 安全施工 。
4.9.4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不得由乙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