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八 )


4.9.5 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 。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4.9.6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
4.9.7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
4.9.8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不得由乙方承担 。
4.9.9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条 关于工程价款和相关费用的约定
5.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 (1) )种
(1) 本工程价款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单价,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工程项目的施工造价 。暂定价为:¥3000/M2根据增删项确定最终价 。
5.2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供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不报建的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5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并在10天内,结清尾款 。
第六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6.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20xx)、《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章为质量平定验收标准 。
6.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影响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约定按合同价款的 1 %计付人民币: 750,000.00 元 。
6.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的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自约定工程验收时间内未接到甲方另定验收日期通知的情况下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
6.4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承担其相应的质量检测费,因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有关质量、安全、环保需要的检验、检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各自负责自身该承担的相关费用 。